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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教育股办事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4  
 
 
 
     
 
基础教育股办事程序
     
 

一、转学:

  1、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由当地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并予以合理安置。

  2、学生转学,要向在读学校提出申请,报区教育局同意后,再向转入学校发出转学联系函;

  3、学校收到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回函后开出转学证明,提供学籍资料;

  4、转入学校凭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接收学生;

  5、高中学生转学,省内转学要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省外转学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高三不收转学生。

  6、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及学籍资料的转学生。

 二、休学: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

 三、借读:

  1、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经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镇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2、借读学生必须向借读学校送交下列资料:

    (1)借读申请书;

    (2)户籍所在地区级教育主管部门或镇级人民政府证明和现居住地派出所(或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填写借读申请表,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借读。

 四、毕业证书发放:

  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含补考后)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学校填写,然后送区教育局审核和盖验核章(高中毕业送市盖验核章)。初中毕业发《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毕业发《广东省高级中学毕业证书》。

 五、补发学历证明书: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应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补办,经原班主任核实,经校长同意,由学校出具证明,报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补发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不再重发毕业证书。

 六、小学一年级招生:

  1、到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居委会调查小学适龄儿童人数;

  2、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及学校实际,制定招生计划;

  3、5月初做好小学新生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报名;

  5、根据各地段人数及学校招生人数,划出招生地段;

  6、录取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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