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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督导室办事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4  
 
 
 
     
 
教育督导室办事程序
     
 

一、教育督导操作程序:

  1、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发督导通知书;

  2、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3、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其形式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随访性督导);

  4、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

 二、区中小学校(含民办)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1、申报广东省一级学校的,必须是市一级学校,申报市一级学校的,原则上是区一级学校;

  2、凡要求评定等级的学校,应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好《广东省中小学等级评估方案》,报区教育局督导室;分别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指导和评估。

  3、评上广东省一级学校的,由省教育厅命名并授牌;评上市一级学校和区一级学校的,分别由市和区教育局命名和授牌。

  4、已评上等级的学校经区物价局批准后按该等级收费标准收费。

  5、上等级的学校从评定之日起三年内,由评定单位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等级称号,并继续享受等级学校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等级称号及其享受的等级学校的待遇。

 三、区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1、幼儿园办园两年以上方可申报评估。申报的幼儿园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写好申报表报区教育局督导室审定。

  2、幼儿园实行申报与评定制度。申报省一级幼儿园必须是市一级幼儿园。申报市一级幼儿园原则上是区一级幼儿园。

  3、凡要求评定等级的幼儿园,应在认真自评的基础上,填好《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报区教育局督导室;分别由省、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指导和评估。

  4、评上省一级幼儿园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与授牌;评上市一级幼儿园和区一级幼儿园的分别由市、区教育局命名和授牌。

  5、已评估的幼儿园从评定之日起三年后,由评定单位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撤销或降低原等级称号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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